关于对李生效同志任期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的公示

作者: 时间:2020-06-09 点击数:

关于对李生效同志任期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的公示

沈建审公字[2020]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沈阳建筑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沈建审字【2011212号)和《沈阳建筑大学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沈建审字【2014117号)等文件规定,受沈阳建筑大学资产经营总公司委托,我处自2020611日起,对李生效同志担任沈阳建筑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院长职务期间(201519日至2019410)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期间,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若师生有需要反映的事项,可及时向审计处实名反映。审计组将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并接受师生监督。

审计组成员:兰国海 王正勇 高鹤

办公地点:学校机关楼221房间

联系电话: 24692498

邮箱地址:sjc@sjzu.edu.cn



                      沈阳建筑大学审计处

                       202069



审计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